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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新的环评审批原则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对于水泥的审批原则,是在2016年版本上的修订版,对于电解铝、锂电池、集成电路的审批原则,是新制定。

  《通知》为以上四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提供了统一的环评审批标准,将有利于提升环评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来提升环评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支持这四个行业的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总体目标。那么,有哪些重点内容要关注呢?

  这次发布的四个环评审批原则,都在第三条提出了项目选址的要求,并且都明确要求项目选址“不得位于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例如,《长江保护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黄河保护法》第26条中明确要求,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护法》已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次发布的四个环评审批原则,都在第3条还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在“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基础上,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等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为发展“明底线.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在水泥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删去了2016年版本中的“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的内容,明确在第2条中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

  4.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还在第3条中要求“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在第3条中明确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等要求。

  电解铝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在第2条中明确要求涉及电解铝产能增加的项目需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产能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电解铝产能。

  在电解铝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明确要求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在锂电池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涉及正极材料前驱体和锂盐制造的建设项目(盐湖资源类锂盐制造项目除外)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对于电解铝项目,审批原则的第1条中明确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 中电解铝(不含自备电厂)、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中铝用炭素阳极/阴极(以下称铝用炭素项目)建设项目。

  对于锂电池项目,审批原则的第1条中明确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及相关正极材料、负极材料制造建设项目。

  锂盐(碳酸锂、氢氧化锂等) 用于为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制造提供锂源,其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量及环境影响较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调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同时,水泥项目审批原则的在第4条明确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项目的入窑固态废料类别、规模、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根据《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第二十八 信息产业”,集成电路制造属于鼓励类。

  电解铝、水泥、锂电池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原则,都明确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

  这是在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指导下的试点行业开展碳排放环评的真实的情况,做出的规定。

  对电解铝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明白准确地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电解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对锂电池项目,审批原则的第6条中明白准确地提出“鼓励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

  对水泥项目,审批原则的第7条中明白准确地提出“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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