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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十五批典型案例(永川区)

  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是重庆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力举措。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建设,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交叉检查、专案查办、第三方辅助执法、执法普法、轻微免罚等系列机制制度,不断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现对

  案例二、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雷某作为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环境监视测定设施维护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对某重点排污单位COD(化学需氧量)自动在线监测系统(CODMAX)设备做故障维护过程中,为缩短COD(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时间,擅自采取手工修改设备设置程序参数的方式,违规修改设备参数。雷某涉嫌构成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凰湖工业园区某重点排污单位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COD(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CODMAX)存在多次参数修正情况,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最终查实雷某系第三方公司——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环境监视测定设施维护运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22日工作期间对某重点排污单位COD(化学需氧量)自动在线监测系统(CODMAX)设备做故障维护过程中,擅自采取手工修改设备设置程序参数的方式违规修改设备参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三项之规定,2023年7月1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雷某实施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全力办理中。

  一是高效落实行刑衔接机制。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执法人员通过采取现场检查、调取大量数据及对涉案人员调查询问等方式,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还原涉案人员雷某违法事实,成功查办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了案件办理水平和能力,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打压了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此类案件多发态势,对预防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起到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在线监测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重要一环,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自动监测数据是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质量生命线,不可逾越。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一己之私而擅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任何排污单位都需要提高自身环保意识,加大企业职工培训监督管理力度,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江西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在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回转窑停产状态下仍对其回转窑窑尾排放口的二噁英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导致监测数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日常排污状态,构成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上述两家检验测试公司及其负责人分别处罚款13.355万元、3.025万元。

  2023年7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某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公司做采样监测,重庆某检验测试公司又委托江西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某检验测试公司)对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回转窑窑尾排放口的二噁英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经调查核实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运行日报表,用电记录等证据显示,该公司上述采样期间均处于回转窑停止生产状态,不产生二噁英。江西某检测公司在某建材有限公司回转窑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不产生二噁英情况下,仍出具了该公司正常生产并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报告,导致监测数据不能准确反映企业日常排污状况,涉嫌在环境监视测定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上述两家检验测试公司及其负责人分别处罚款13.355万元、3.025万元。

  一是从细从小入手锁定违法证据。本案上述两家监测企业来提供的采样监测记录单、分析过程等原始采样监测记录形式上完整,导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非常隐蔽而不易发现,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发现采样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大幅度提升了调查取证的难度。本案的突破点在于,执法人员大量查阅了公司环评报告书、运行记录台账、在线监测数据等资料,从细节入手抽丝剥茧找到突破点,最终固定环境违法证据。

  二是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测数据真实性是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检验测试的机构规范监测、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检测结果为,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17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可排放浓度限值0.45倍。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2023年4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异常线索,立即通知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外排废气做监督性监测,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4月17日对该公司外排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17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可排放浓度限值0.45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科技赋能助力环境执法更精准。近年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充分的利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水平,充分的发挥在线数据平台优势,及时研判、及时预警,通过智能分析输出线索、现场执法固定证据,统筹有限执法资源,利用在线监测平台排查异常数据,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开展“点穴式”执法,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各类智慧平台执法手段有非常典型的指导意义。

  祝某、罗某非法从事金属废料、碎屑提取经营业务,将提取后约2000余吨废渣交给张某、黄某、陈某等驾驶员运至重庆市永川区某煤矿、凤凰湖园区等多个工地实施非法倾倒填埋,共计190余车。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涉嫌倾倒点的水和土壤进行了采样,并将样品送至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倾倒点的土壤受到严重污染,该案涉嫌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进一步侦查。

  2022年7月接群众举报:重庆市永川区某煤矿内有人涉嫌非法倾倒固态废料。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案件开展联合调查,并将《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移交至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进一步侦查。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嫌疑犯祝某、罗某非法从事金属废料、碎屑提取经营业务,将提取后约2000余吨废渣交给张某、黄某、陈某等驾驶员运至永川区某煤矿、凤凰湖园区等多个工地实施非法倾倒填埋,共计190余车。祝某、罗某、陈某等人擅自倾倒固态废料至永川区某煤矿内,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目前,嫌疑犯祝某、罗某等六人已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有效合力,迅速锁定证据。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迅速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发挥专业研判、监测鉴定等方面优势,公安机关充分的利用大数据、视频监控串联倾倒车辆运行轨迹等有力手段,迅速锁定嫌疑犯和证据,助力案件侦破。构建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形成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应该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但该公司仅在网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未根据相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同时《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均值为32.4mg/m3,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处罚款20万元。

  2023年4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对重庆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属于第十六类家具制造业中的“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粘合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类别,应该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仅在网上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未根据相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此外,2023年4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非甲烷总烃排放均值为32.4mg/m3,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同时告知企业须正确进行排污管理的重要性,督促企业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

  一是规范企业依法持证,是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生态环境部门从污染源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方面出发,积极围绕“排污许可一证式”的新管理模式在生态环境管理领域的贯彻执行的总要求,全面督促了各类企业规范化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是确保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是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防止企业在申报排污许可过程中钻空子。在本案中,该木业有限公司环评审批已明确企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及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但企业为快速投入生产,并未严格按照申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申领“简化管理”类的排污许可证,仅申领了“登记管理”类的排污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前,该公司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10万元至100万元行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后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处20万至100万行政罚款,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该企业在隐瞒真实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下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能做到“持证排污”,耍小聪明必然得不偿失,必然受到法律严惩。

  《检验报告》显示,永川区某加油站1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不合格,95号罐人孔操作井中的人孔阀兰处存在4个油气泄漏点,泄漏浓度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规定排放标准,该加油站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考虑该加油站检查后立即开展整改,并复查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已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情节,对该加油站处罚款2万元。

  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测中发现1号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不合格,95号罐人孔操作井中的人孔阀兰处存在4个油气泄漏点。根据《检验报告》(No.44)显示,95#油罐潜油泵丝口、95#油罐人孔盖、1号加油机铜管连接处泄漏浓度(μmol/mol)分别是1800.3、3010.3、2898.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规定排放标准。永川区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加油站处罚款2万元。

  一是加油站行业大气污染不容忽视。目前,臭氧问题仍较突出,臭氧指标浓度呈波动上涨的趋势的根本原因是在对车辆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在温度高、光照强的条件下,会和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污染。根据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加油加气站需安装并正常运行油气回收系统,保证油气回收治理效果,有利于从产生源头上对臭氧问题进行相对有效整治,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监管工作,降低臭氧污染。

  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提升公司守法意识。在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应当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本案中,该加油站在违反法律和法规后,积极主动地采取一定的措施改正自身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行政机关给予从轻处罚,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达到“治病救人”目的,同时也加强责任意识,让更多企业自觉守法。

  接群众投诉,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木片加工生产项目在加工的过程中产生噪声,对外环境能够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两次监测结果为,该竹木加工厂昼间厂界环境噪声均排放超标,构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木材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该竹木加工厂属于首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和整改,减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竹木加工厂予以从轻处1.225万元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标12分贝,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在2023年3月13日前完成昼间厂界环境噪声的治理;2023年3月16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再次对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仍然超标3分贝,重庆市永川区某竹木加工厂已构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木材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竹木加工厂予以罚款1.225万元。

  一是积极作为,严格依法执法。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立即处理,并对该厂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的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超标12分贝。依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首先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在复查整改情况监测的过程中,昼间厂界环境噪声排放仍然超标,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是服务企业,助企脱困。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形式,本着服务企业,助企脱困的政策,给企业噪声治理出谋划策,将破碎机原有安装的高度降低3米,并修建隔音墙,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噪声排放,减轻噪声危害后果。

  三是用心用情,化解矛盾。通过对企业的帮扶,企业噪声扰民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治理。经现场询问投诉人,整改后排放噪声扰民问题得到解决,群众对处理的情况表示非常满意,环境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