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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维护临时改道商洛23岁小伙疑酒驾逆行被撞身亡

  6月21日凌晨一点左右,312国道高桥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家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高桥村的23岁小伙何某疑酒后驾驶车辆逆行,与对向来车相撞身亡,家属怀疑此次事故和国道维护临时改道有关。

  近日,何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反映称,他的家属何某在6月20日下午去代街村的时候,道路没有封锁。但是当他于次日凌晨,驾驶车辆返回高桥村的时候,发现路上已经摆满了锥形桶,且没有一点指示标志。导致何某在返回的路上逆行,后与对向车辆相撞而亡。

  何先生称,何某的身亡和陕西省交通集团商界分公司(以下简称“商界分公司”)在高桥大桥维护工程前,没有向镇上和村上打招呼,就直接摆放锥形桶,将312国道商南方向封闭有关。当时封路后也没有一点人在代街村村口指挥交通,且没有一点指示标志,才导致何某在村口左拐上国道逆行后发生悲剧,而封路前这里能够顺利左拐的。

  6月28日,华商报记者驾车沿312国道往商南方向行驶,在夜村镇至代街村商南方向路段已经封闭,原来双向四车道改成了双向两车道。事发地点就位于一处拐弯下行路段,现场还摆放着几个花圈,路中间有新砌的护墙。

  当记者行驶到代街村口时道路变成了双向四车道,据家属介绍,这里正是何某当时左拐逆行的路口,现场确实如何先生所说的,没有一点知识标牌和指示箭头,一位临时负责指挥交通的工作人员表示,该路段在封路时,就没有设置指示灯,也没有安排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他是在何某遇难后的第二天才上岗的。

  6月28日,记者正常采访了负责高桥大桥维护的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实施工程单位”)工作人员李永超,他表示,在施工之前已经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封路手续。他们是从6月20日早上9点多开始封路的,且在前方1公里处摆放了“前方一公里施工,车辆慢行”的标牌,摆锥形桶之前已经和上级部门(即商丹管理所)以及路政部门打过招呼的,且在摆放锥形桶的时候,上级部门也有工作人员在场。

  李永超表示,摆放锥形桶时有箭头指示牌等信息,一切都是按照规矩实行的,在20日当天晚上8点多摆放完成后,开始对该路段正式实行变道,即封闭夜村镇至代街村口商南方向的路段,所有车辆行驶至对向车道,该车道由原来的单向双车道,临时改为双向单车道。

  7月8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商丹管理所工作人员樊刚,他表示,何某被撞身亡属于交通事故,他们单位因为没有执法权力,处理不了该事件,并表示他当时不在现场,不了解此事件的具体情况。

  当记者问及此该事故是否和封路有关时,樊刚以不了解记者的实际身份为由,拒绝接受电话采访。他表示,如果想要了解此事的详细情况,需要去他们单位做现场采访。

  7月8日,记者联系到商界分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了解何某被撞身亡的事件,实施工程单位为他们单位底下的分包单位,该项目主要对高桥大桥进行加固。

  据他介绍,7月1日,夜村镇人民政府召集商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商州区人民法院夜村法庭、商州交警大队白杨店中队等有关部门,以及死者家属代表,进行了会商。经过会商,死者家属和实施工程单位达成以下处置意见:在此事故的《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实施工程单位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5万元的救助,让死者先入土为安。等到《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如果认定实施工程单位有相关的责任,实施工程单位将给予赔付。详细情况需咨询交警部门或者施工单位。

  7月8日,记者联系到商州交警大队副队长李惠武,他和记者说,商界分公司在设立锥形桶之前已经在交警部门备案,安全设施到位,驾驶员何某涉嫌酒驾,当记者问及何某是否逆行时,李队长表示,现在仍无法确认,详细情况正在调查中。

  如果实施工程单位只是设置“前方一公里施工、车辆慢行”的警示牌,不能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只有设置类似“前方施工、禁止逆行”的警示牌,才可免责。本事件中,如果实施工程单位未设置类似“前方施工、禁止逆行”的警示牌,那么实施工程单位需承担过错责任。当然,驾驶员驾车时应尽到注意谨慎义务,仔仔细细地观察路况,准确及时辨别是否逆行。本事件中,驾驶员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驾驶员需承担过错责任,并且其责任大于实施工程单位的责任,驾驶员责任与实施工程单位的责任比例各是约60%、40%。

  赵良善建议,驾驶员的家属尽量与实施工程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判,准确划分各方的责任。

  对于此事,何先生表示,死者何某今年23岁,是家里唯一的孩子,遭遇此事故,家里人都很痛心。他希望交警部门早日调查清楚,划分责任,给孩子一个公正公开的调查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