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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上海科欢交易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被行政处分

时间: 2024-07-02 04:22:30 |   作者: 磨矿设备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世界机场海关关于上海科欢交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052号)》。

  行政处分决议书显现,当事人上海科欢交易有限公司托付上海瑞懿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行星式球磨机1台,产品编号为8474202000(相对应关税率5%),总价CIF24700欧元,报关单号为180。经海关审阅发现,上述进口货品产品编号应为8479820090(相对应关税率7%)。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193431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40446.4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371.54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上海浦东世界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